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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前诉被告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穆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徐xx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其户籍所在地虽在云南省屏边县,但其自2013年2月起即至云南省蒙自市居住、打工,其经常居住地为云南省蒙自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云南**民法院审理。接到被告徐xx申请后,本院对原告穆xx进行了询问,原告穆xx同意将本案移送云南**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穆xx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西县,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在云南省屏边县生活,2015年2月初至今在个旧市生活。被告徐xx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屏边县,2013年至今在云南省蒙自市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徐xx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云南**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x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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