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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哈本诉马欧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x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并生育两个小孩后,2009年被告到山东打工,原告在家带孩子。半年后,原告接到被告电话说他找了另外的老婆,要原告离开其家,且不准带走小孩。随后,被告常打电话驱赶原告,并拒绝提供原告及小孩的生活费。原告迫于生计,将两个小孩交给被告父母照管,于2009年11月外出打工。2010年2月,原告打工回家看望孩子,遭被告父亲拒绝,不让原告进家。原告只好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夫妻分居六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1、与被告离婚;2、两个小孩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x未出庭答辩,但庭前电话询问中辩称,愿意自行抚养两个小孩,但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马*x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马*x的自然情况;

(二)结婚证原件两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实事。

被告马*x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所举之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999年3月6日,被告马*x虚报年龄与原告马*x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同年6月12日,其婚姻不合法因素已消除。1999年12月10日生育长子马x1;2003年7月10日生育次子马x2,现在元阳**扎小学读四年级。2009年2月,被告外出山东打工,同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拒绝向家里提供生活费用。原告同年11月将两个小孩托付给被告父母亦外出打工。2010年2月,原告回家看望小孩遭被告父亲的阻止,原告便回娘家居住。现原、被告分居6年,两个小孩一直随被告的父母生活。2015年9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离婚;2、两个小孩由被告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生育两个孩子,双方理应珍惜感情,互相关心,共建和谐家庭。但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长期分居,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两个小孩长期随被告父母生活,且被告自愿抚养,故两个小孩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马*x与被告马*x离婚;

二、婚生子马x1、马x2由被告马*x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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