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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白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白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白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x诉称,1996年12日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1997年10月6日登记结婚,1997年10月12日生育长女白x1,2000年8月16日生育长子白x2。因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考虑到孩子年幼一直忍让,2008年9月5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后,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其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坐落于元阳县南沙镇石头寨村委会六呼村民小组房屋一层、杉木树约2000棵、木薯若干,原告不要求分割归被告所有。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白x1由原告抚养,长子白x2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白xx辩称,原、被告1996年相识并自由恋爱,有较好的感情基础才组建家庭,婚后育有一双儿女;夫妻共同生活十几年,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实属正常,但从未动手打过原告;2014年底原、被告还按照民间风俗补办婚礼,夫妻感情尚好;现子女尚未成年,仍在求学阶段,离婚不利于子女成长,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6年相识自由相恋后,于1997年10月6日登记结婚,1997年10月12日生育长女白x1(现就读于个旧**学高中三年级),2000年8月16日生育长子白x2(现就读于元阳**学初中二年级)。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婚姻登记申请表、全户人员简况表等证据及原、被告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条件。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且共同生育两名子女,即使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无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行为和情形,如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多加沟通,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相互包容,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现两名子女均在求学阶段,双方共同抚育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xx与被告白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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