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谌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谌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富**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富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谌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某某的存款记录,均无存款记录,现被执行人周某某下落不明,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反馈给申请执行人谌某某,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对该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富宁县人民法院(2015)富执字第18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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