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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敏诉杨永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杨永锋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杨永锋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2009年1月9日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2010年1月30日生女孩杨**,2014年1月9日生男孩杨**。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12月其发现被告同别的女人同居,为此其报警。后经其与亲朋好友多次规劝,但被告与第三者私奔不回家。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女孩杨**由其抚养,男孩杨**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人自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杨永锋杨某甲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很好,故其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其与别的女人同居不属实,该女人是家里雇的照顾孩子的保姆,其也没有殴打原告。起诉后,其多次劝原告回家未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9日领取结婚证,按农村习俗举行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原告同被告亲属一起居住生活,被告继续在部队服役。2010年1月30日生女孩杨**,2013年12月被告退伍回家,2014年2月8日生男孩杨**,现均随被告生活。2013年12月被告退伍回家,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婚后,双方在西安市三桥购买房屋一套。2014年11月1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2015年9月9日,原告再次诉至法本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女孩杨**由其抚养,男孩杨**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人自理。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能成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4)临潼民初字第02267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告黄*与被告杨**系自愿结婚,且已生有子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证据,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离婚的主张依法不予准许支持。双方遇事应加强沟通,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加强思想沟通交流,相互关心,互相照顾,互谅互让,遇到矛盾,从对方角度考虑,换位思考,合理化解家庭纠纷,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共同创造和谐幸福家庭生活。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敏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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