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韦某某人民币6000元(2014年9月—2015年9月),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某某已自觉交纳案件款人民币6000元,执行费5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韦某某已领取,并书面确认,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1458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9月—2015年9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