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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抗*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抗*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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