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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