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李某某与刘*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陪嫁物折价款及住院医疗费20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无房、无车、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确无给付能力。20000元已到位且申请人刘*之父(特别授权人刘*)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