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申请执行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郭*申请执行李*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由李**承担郭*住院治疗费及门诊费2259.70元,给付郭*经济帮助费2000元,承担诉讼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泾执字第005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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