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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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