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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