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诉被告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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