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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