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机动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礼民初字第01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要求被执行人孙某某支付其下一年度孩子抚养费54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已自觉履行孩子的抚养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礼执字第0035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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