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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