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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