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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晴诉高西隆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甲与被告高*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甲于2015年12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甲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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