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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诉曾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审判员张**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她与曾某甲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吵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曾某甲还殴打她,致夫妻关系破裂。现起诉要求与曾某甲离婚;孩子曾某乙由她抚养,由曾某甲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并由曾某甲承担诉讼费用。

法庭审理中,李某某与其委托代理人针对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李某某与曾某甲的夫妻关系以及孩子曾某乙的情况。

2、照片两张。以此证明:李某某被曾某甲打伤。

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曾某甲对证据一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二,被告认可原告李某某受伤的事实,但以不能证明系曾某甲打伤为由,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综合审查认为,被告质证意见成立,故对该证据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被告辩称

被告曾某甲辩称:原告所称不属实,他们感情尚好,他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曾**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7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8月8日依法结婚登记。2014年05月26日生一女,取名曾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9月6日双方吵架后,李某某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虽发生吵架,但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是可以继续生活下去的。诉讼中,原告李某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据此,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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