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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属二次婚姻,2012年春认识,2014年8月27日依法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婚前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后一直分居,不尽妻子义务,被告长期不回家,偶尔回家不是要钱就是大吵大闹。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6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彩礼。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应诉,未答辩。

原告当庭提供以下证据:

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27日依法登记结婚。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

3、物业办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长期不回家。

4、原告与被告的短信记录一份,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被告也同意离婚。

5、2015年3月11日与被告通话录音,证明被告不愿与我共同生活,同意离婚。

被告未质证。

经本院认证,以上证据真实有效,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质证,原告无异议,被告未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4年8月27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天被告即外出打工,很少与原告共同生活,偶有回家也常与被告因琐事吵闹。2015年7月22日原告起诉我院要求离婚。审理期间,被告一直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且均系再婚,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缺乏交流和沟通,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于结婚第二天即外出打工,至今未回被告家,双方一直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原告当庭表示自愿放弃彩礼,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和被告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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