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穆某某(2016)陕0429执23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穆某某已履行标的款6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600元,该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民法院(2012)咸民终第00619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孩子于某某2015年11月份半个月-2015年12月份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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