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穆某某(2016)陕0429执23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穆某某已履行标的款6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600元,该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民法院(2012)咸民终第00619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孩子于某某2015年11月份半个月-2015年12月份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潘*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袁*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晴诉高西隆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尉某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康*诉被告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