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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