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某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尉某某在庭前于2015年12月29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尉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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