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尉某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康*诉被告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穆*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张春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杉诉被告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龙诉张利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