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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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