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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与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包某某与被告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郁某某经公告(2015年9月11日人民法院报第G50版)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包某某起诉称,2000年8月,原被告在新疆打工时相识,2000年在太白县鹦鸽镇镇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3月29日生女包某甲。2007年5月,原、被告争吵,被告郁某某离家出走。2008年7月,原告多方寻找到北京见到被告,但被告未跟原告回家。此后被告杳无音讯。被告离家出走至今8年多时间,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维护原告及孩子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包某甲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郁某某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7年年初,原、被告在新疆打工时相识,后自由恋爱。2000年,原、被告在太白县鹦鸽镇镇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3月29日,生育一女包*甲。2007年5月,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郁某某离家出走。2008年7月,原告多方寻找到北京见到被告,但被告不愿与原告回家。此后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原告到被告娘家找寻无果。被告离家出走至今8年多时间,原告独自抚养女儿包*甲。

上述事实有镇政府、村委会证明、调查笔录、原告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被告私自离家出走至今八年多,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出走后不与原告及孩子联系,没有履行夫妻和家庭义务,至今下落不明,也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应当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包某某与被告郁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包某甲由原告包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包某某承担。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包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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