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姬**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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