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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亚波诉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姬**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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