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星与被告常磊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星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二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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