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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30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3日孩子王*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经常不在家,在外酗酒赌博,禁止原告和娘家来往,并辱骂原告和原告的家人,有时甚至暴力伤害原告,被告对年幼的孩子没有尽到作为父亲应尽的责任。2014年9月原告向定**法院提出离婚,被告出具保证书不再打骂原告,不喝酒等,经法官劝解,原告撤诉。事后,被告不改恶习,辱骂原告和原告的家人,酗酒赌博并暴力伤害原告,原告和孩子一直生活在恐惧中,家中没米没面没菜,一直靠娘家接济。2015年正月初三,原告和孩子回娘家,现为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王*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月;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某某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事项;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户口本复印件一套,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4、王*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王*于2013年11月3日出生;5、保证书1份,证明被告酗酒、赌博,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在婚姻生活中有重大过错,同时证明被告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6、报警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威胁原告及原告家人;7、短信记录一份,证明被告经常在短信中威胁原告及原告的家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婚后有婚生子王硕是事实,我喝酒但不酗酒,不赌博,也没有家暴,其它原告所说都不是事实,原告能和我回家过日子更好,我不离婚。

被告王某某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第1、2、3、4、5、6组证据均无异议,第7组证据有异议,理由是被告不知道。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2012年8月30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3日孩子王*出生。2014年9月原告向定**法院提出离婚,原告撤诉。2015年9月1日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王*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月;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在平日生活中应当本着相互扶养、相互信任,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的原则。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因家庭琐事发生隔阂,缺乏相互沟通、相互理解但夫妻感情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原告提出离婚,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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