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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常某某、委托代理人白成庆、被告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常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3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2009年5月30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分别取名为朱**和朱**。婚后被告不珍惜家庭、不珍惜夫妻感情,为家庭琐事经常与原告闹事,有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感到与被告再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所以离家出走。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另外两个孩子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所以请求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婚姻登记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被告辩称

被告朱*辩称,原告的陈述并非事实,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被告朱*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朱*对原告常某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常某某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原告常某某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朱*于2007年农历正月十三举行了婚礼,2008年3月15日在米脂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5月30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分别取名为朱**和朱**。婚后双方感情尚好,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常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朱*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且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现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原、被告理应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对家庭负责。原告所诉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但其并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且无法定离婚事由,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常某某要求与被告朱*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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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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