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某某、被上诉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白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