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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谢**、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某诉称,婚前相互了解少,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且经常殴打、辱骂原告。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抚养女孩何**,被告抚养男孩赵**,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男到女家生活。2010年5月29日生女孩何某甲,现孩子由原告抚养,2012年2月28日生男孩赵**,现孩子由被告抚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后,遂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户口本复印件1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份,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原、被告的一致陈述,证实双方婚姻经过、生育子女、夫妻之间曾发生矛盾及原告离家出走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形式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要件。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无原则性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被告亦有异议,且有继续共同生活之诚意,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何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63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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