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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双方婚前交往时间短,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因被告赌博不进家门和赌债的不断积累,致使双方矛盾不断加深。对于原告的规劝,被告非打即骂。因被告的恶习和家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抚养儿子张**,并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实,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没有经常殴打原告,也没有参与赌博。原告离婚是因为有婚外情,现原告起诉离婚,我不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交往一年后于2004年8月15日在临洮县漫洼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4月17日生育男孩张**。2013年8月7日,被告张*在跑货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给付事故赔偿款21万元(含交强险12万元)。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有琐事矛盾。2015年3月,原告曾向兰州**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回起诉。2015年7月底,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1月9日晚,原告在西固区的出租房内照顾孩子张**时,与返回出租房的被告张*发生争执,被告致伤原告,原告的伤情经定西市**民医院诊断为:结膜充血、面部皮肤挫伤、颈部皮肤挫伤。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有:购买夏利车时借马*甲10000元,给付事故赔偿款时借马*乙10000元、张*丙24100元、张*丁5000元、许*10000元、常*3000元、张*戊10000元、张*己6500元。另查明,孩子张**一直在兰州市西固区生活学习。2014年临洮县漫洼乡簸箕台村人均纯收入为3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原、被告结婚证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张*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孩子张*甲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情况。

安定**民医院门诊回执一份、彩色超声诊断报告单、医疗费票据两张,证明2015年11月9日晚,原告在西固区的出租房内照顾孩子张*甲时,与返回出租房的被告张*发生争执,被告致伤原告,原告的伤情经定西市安定**民医院诊断为:结膜充血、面部皮肤挫伤、颈部皮肤挫伤的事实。

离婚协议书一份,证实双方于2015年3月双方发生矛盾后签订离婚协议,但事后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事实。

被告张*陈述及孩子张*甲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情况及被告出走时间及原因等。

6、本院调取的漫洼乡证明一份,证实2014年临洮县漫洼乡簸箕台村人均纯收入为3920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对第1、2、6组证据,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第3组证据,被告认为与其没有关系,对第4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经本院审查认为,两组证据均能与原告陈述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故予以确认。对第5组证据张*的陈述中提到的夫妻共同债务有10万元原告认为不属实,其他无异议,经审查认为,双方所负债务主要是给付张*交通事故赔偿款,在给付赔偿款时,张*正在看守所羁押,所负债务全部由原告筹集,且有原告的记账本能够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有异议部分不予确认,无异议的部分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借张*己10000元属实,但已归还,被告主张尚有6500元未归还,因原告对该借款无异议,但未提供已归还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主张其还借有刚永忠借款10000元未归还,并向法庭提供借条原件一份,根据常理,借条原件应由债权人持有,债务人持有借条原件有悖常理,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主张购买夏利车时借张**10000元未归还,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又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主张原告与他人有婚外情,但仅有其陈述,未提供证据及相关证据线索,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条件。本案原、被告虽共同生活多年,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夫妻感情,原告在2015年3月起诉到西固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后,双方无和好迹象,并发生打架事件,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和好无望,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因孩子张**已超过10周岁,经本院征求其本人意见,表示愿意随其父一起生活,故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关于孩子抚养费的计算,应按当地人均纯收入的20%比例计算二十年为宜;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平均分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马*与被告张*离婚;

二、男孩张*甲由被告张*抚养,原告马*付给被告张*孩子抚养费6272元;

三、夫妻共同债务借马*甲10000元、马*乙10000元、许*10000元、常*3000元、张*己6500元,共计39500元由原告马*偿还;张*戊10000元、张*丙24100元、张*丁5000元,共计39100元,由被告张*偿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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