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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在福建打工期间经自由恋爱订婚,于2008年农历12月20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9年4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原告于2012年5月9日生女儿史新怡。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在外打工一起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知道被告赌博成性,不安心过日子,在原告劝阻时,常殴打原告。由于被告经常赌博,导致家庭经济非常紧张。2011年原、被告一同在新疆打工,原告怀孕5个月时,因原告习惯性流产住进当地医院,被告没有钱缴纳住院押金,无奈原告在娘家借了6000元方才保住性命,直到现在没有偿还,出院时剩余2000元被告使用。出院当日,因原告身体虚弱,要求被告给原告买一条头巾,结果被告出去后赌博直到晚上才回家。2012年孩子出生后,原告在家照顾孩子,被告外出打工挣钱,结果被告在外连自己都混不住,要求原告给被告寻200元,原告抱着孩子给被告打了200元。原告后来才知道,被告还借原告兄长500元。被告的所作所为,令原告十分失望。2014年原告决定留下孩子自己外出打工挣钱。2014年10月份,被告及其家人在原告娘家叫原告回家时,原告不同意,被告就在双方亲人面前在原告脸上两巴掌,令原告十分伤心。后在原告家人的劝说下,被告写下保证书,原告勉强回家。被告在原告家仅三四天后就外出打工一直没有回家。原告认为被告将家里的钱全部用于赌博,不顾原告及孩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字第Z620825-2015-000831号”结婚登记记录证明,欲证明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及登记时间等事实;2、被告史某某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欲证明2014年11月16日原、被告在双方家人参与下,调解处理纠纷的经过及结果等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史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因被告家庭经济紧张,常发生矛盾,但很少殴打原告。被告在没有活干时打过麻将,但数额很小,属娱乐行为。原、被告在外共同务工期间,仅靠被告一人挣钱,并且有活干时每天可以挣二三百元,没有活干时就没有钱,一家人几天就花销了,根本攒不下钱,不是赌博输了。2011年原告在新疆因流产住院时,借了原告娘家6000元至今没有偿还属实,但胎儿是因原告不按时服用保胎药导致流产。自孩子史新怡出生后,原告在家照顾孩子,被告一个人在外打工挣钱家庭经济更加紧张。2014年原告留下孩子私自外出打工,很少与被告联系。在被告找到原告后,在原告娘家叫回原告,但原告在被告家仅呆三四天后就不顾孩子又私自外出,与被告一直没有联系,直到原告起诉后被告才知道原告回家。被告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没有大的矛盾发生,只是因家庭经济紧张,相互误会较多,缺乏沟通。只要原、被告及时沟通,取得谅解,共同抚养孩子,可以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原告其余所述属实。

被告针对其辨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甘庄通结字第140900068号”结婚证复印件,欲证明其已登记结婚及登记时间等事实。

经当庭质证,原、被告对相互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已当庭予以采信,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根据以上证据的认定并结合原、被告的诉辩观点,本院查明的主要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在福建打工期间经自由恋爱订婚,于2008年农历12月20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9年4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原告于2012年5月9日生女儿史新怡。婚后原、被告常在外打工一起生活。婚后家庭经济紧张,生活困难。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在没活干时常在棋牌室打麻将,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且被告有殴打原告行为。2011年原、被告一同在新疆打工时,原告因早产住进当地医院,被告没钱缴纳住院费,原告在娘家借现金6000元,至今没有偿还。2012年史新怡出生后,原告在家照顾孩子,被告外出打工。被告曾要求原告给其汇200元生活费。2014年原告留下孩子私自外出打工。2014年11月份,被告及其家人叫原告回家时,因原告不同意,被告在原告脸上两巴掌。后在被告写下保证书,双方家人劝说下,原告回家。原告回被告家居住三四天后又外出打工一直没有回家。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应从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及离婚的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情况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共同生活,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且生有子女,婚后建立起了相应的夫妻感情。本案原告在2014年外出回娘家后,在双方亲人劝说下,能够回家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说明原、被告感情基础比较牢靠,相互已经取得谅解。近年来,原、被告夫妻感情恶化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经济紧张,被告在没活干时,常在棋牌室带现金打麻将,未顾及原告情感,导致矛盾进一步加剧,主要责任在被告。只要被告诚恳承认错误,取得原告及其家人的谅解,原、被告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本案原、被告应以家庭为重,共同经营、遇事相互尊重、及时沟通、正确对待家庭矛盾,及时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可以继续共同生活,故对原告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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