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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