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称夫妻关系已和好,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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