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李**申请执行刘**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