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隆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汪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抚养费6000.0元。应交纳执行费50.0元,以上合计6050.00元。但被执行人汪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某某名下银行存款6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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