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甲以被告马*乙下落不明,经其与被告马*乙婚生子女劝说,在找到被告马*乙本人后再决定是否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甲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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