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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