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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顾*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贺**、被告顾*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自由恋爱相识,于2011年1月25日在青铜峡市民政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于2013年5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顾*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也不管家,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和做父亲的责任,还经常在外赌博,原、被告经常为此事吵架,被告动手殴打原告。2015年1月,原、被告经法院诉前调解和好,但事后被告并未悔改。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顾*乙,由被告抚养;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高*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1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户口簿1份,以证明婚生子顾*乙的出生日期。

被告辩称

被告顾*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没打过原告,也不赌博。我和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在查出原告有肿瘤的情况下,我和原告结婚,婚后第三天原告去银川做的手术。原告婚前是知道我爱打麻将的,现在我已经不打了。我愿意和原告继续共同生活。

被告顾*甲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顾*甲对原告高*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证明要件,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自由恋爱相识,于2011年1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于2013年5月18日生育儿子顾*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加之被告爱打麻将,影响了夫妻感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被告能改正打麻将的恶习,双方互谅互让,仍可继续共同生活。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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