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0)通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2014)哈*一民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霍殿全申请执行大**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6177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管理局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u0026lt;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u0026gt;》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0)通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2014)哈*一民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