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段良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鸡梨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欠款85883.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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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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