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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赵**与被告房锡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赵**与被告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恒山**民一庭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王**、赵**、被告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王**(二人系夫妻关系)诉称:原、被告两家隔壁相邻,被告家的仓房盖长年向原告家的院子里淌雨、雪水,导致原告家院内积水严重,现原告家房屋南墙体酥粉,与被告多次协商要求其维修仓房盖停止向原告家淌水,被告均置之不理。现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并支付原告房屋墙体维修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房锡*辩称:我家的仓房盖确实向原告家院子里淌水,但原告从未与我协调过此事,我同意维修仓房盖但要求原告出维修费。原告家的墙体酥粉与淌水无关,是因为房屋年久失修引起的,不同意赔偿房屋维修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王**夫妻所有位于恒山区道河子办双全委十一组的房屋与被告房锡忠所有的房屋东西相邻,被告家院内简易仓房的石棉瓦盖高于原、被告两家间隔的院墙并向原告家院内方向倾斜,仓房盖上的雨、雪积水均流向原告家院内,对原告日常生活造成妨碍。

上述事实,有恒山**居委会情况说明、照片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家简易仓房的石棉瓦盖高于原、被告两家间隔的院墙并向原告家院内方向倾斜,仓房盖上的雨、雪积水均流向原告家院内,对原告日常生活造成妨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家淌水造成其房屋南墙体酥粉,故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500元诉请,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未能举证证实房屋墙体损坏与被告家淌水有因果关系,且原告要求的500元维修费并未发生,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房锡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改建自家仓房顶盖,对原告的房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房**负担,于*判决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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