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申请执行黑龙江**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姜*申请执行黑龙江**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