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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刘**、鸡西市**有限公司、鸡西市**有限公司、鸡西**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鸡西市**有限公司、鸡西市**有限公司、鸡西**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7日、2015年2月9日、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崔**、鸡西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鸡西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鸡西**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2月7日、2015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20日为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时间。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7月24日为司法鉴定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4年10月5日9时,原告家楼上某小区X座X单元303室房屋地热管道破裂,导致原告家漏水,造成原告家天棚、墙壁被水浸泡。被告鸡西市**有限公司找到鸡西**限公司关闭该室供热管道阀门,但鸡西**限公司误将原告家供热管道阀门关闭,导致原告家继续漏水三天,房屋吊棚脱落,壁纸开胶,茶几及电视、空调、灯、沙发等损坏,故鸡西**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因303室在收到房两年内发生地热管道跑水,如果是供热管道质量问题导致跑水,鸡西市**有限公司和鸡西市**有限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暂定10000元,待鉴定后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赔偿损失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水确实是从被告刘**家房屋漏到原告房屋。但跑水点、跑水原因不明,跑水后物业公司、供热公司在关闭阀门时有错误,三天后才关闭正确的阀门,扩大了损失。被告刘**是2013年4月份买的房子,房屋还在质保期内,如查明是供热设备质量问题,开发公司应承担责任。

被告鸡西市**有限公司辩称,跑水原因不清楚,不知是否是地热管爆裂。供热阀门是由热力公司关闭的,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公司不负责维修热力管道,损失及维修与物业公司无关。

被告鸡西市**有限公司辩称,导致跑水的原因不明,如果是供热事故,应由鸡西**限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是质量问题,在供热质保期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在质保期满后,应由303室产权人刘**承担责任。因为京宏小区在2012年冬季建成后就全面供热,事故发生时是第三个供暖季节,原告的诉讼理由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鸡**限公司辩称,跑水后鸡西**限公司于第一时间将位于三楼的供热阀门关闭,并将管路拆下,尽到及时维护的责任。因鸡西**限公司没有清楚了解管道阀门,故愿意承担20%的责任。因供热管道是京宏**发公司建设的,发生跑水的楼房是复式格局,阀门井过高,阀门上也没有明确的标识,在鸡西**限公司验收并要求京**产公司整改后,京**产公司仍没有对供热阀门注明标识,所以京宏**发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鸡西市**有限公司系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开发单位,被告鸡西市**有限公司系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被告鸡**限公司系某小区供热单位,原告李**与被告刘**分别系该小区X座X单元203室、303室的业主。2014年10月5日7点半左右,刘**发现家中地板渗水,联系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通知原告李**查看现场。李**于9时左右赶到现场,发现家中被水浸泡,卧室、客厅都有漏水痕迹,门口的吊棚损坏。物业公司初步判断是303室地热管漏水,遂与鸡西**限公司取得联系,鸡西**限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后,误将位于三楼的203室供热阀门关闭。2014年10月6日、7日原告和物业再次到现场查看,发现203室室内仍然漏水,采取了关闭自来水管道阀门、鸡西**限公司到现场拆卸供热进水管等方式排查跑水原因,但房屋仍然漏水,造成原告家中装饰、装修、电器、沙发、茶几、电视柜、灯具损坏。2014年10月8日供热人员排查阀门发现303室的供热阀门在3、4楼之间,遂将正确的阀门关闭,水量明显减轻。后原、被告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地板、墙面、家具、家电等损失,并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司法技术室委托鸡西**鉴定中心对跑水原因和原告房屋装饰、装修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原告交纳鉴定费3000元。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跑水原因为303室室内地热管被锐器扎破所致;2、原告房屋的装饰、装修损失为30559.70元。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原告提出除鉴定意见中装饰、装修的损失外,跑水还造成电器、沙发、茶几、电视柜、灯具等损失为19440.30元,全部损失共计50000元。被告刘**、鸡西市**有限公司、鸡西**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予以认可,被告鸡西市**有限公司不认可。庭审中,被告鸡**限公司提出被告鸡西市**有限公司应对各供热管道阀门进行标注,在被告鸡**限公司对供热管道进行验收时,已经向被告鸡西市**有限公司提出了整改意见,鸡西市**有限公司至今没有整改,供热管道也没有验收合格,未移交给被告鸡**限公司管理,故被告鸡西市**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鸡**限公司没有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是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X座X单元303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负有对房屋内地热采暖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义务。因被告刘**房屋内地热管被锐器扎破导致跑水,存在过错,对原告房屋的损失,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鸡**限公司作为供热单位,供热费用由其收取,应对楼内供热阀门予以了解,在发生安全隐患时,未能正确关闭阀门,对跑水扩大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原告的损失:经鉴定意见确定房屋装饰、装修损失为30559.70元,原告称跑水造成的电器、沙发、茶几、电视柜、灯具等损失为19440.30元,被告刘**、鸡西**限公司对损失部分及数额无异议,故原告损失应按50000元予以支持,被告刘**、鸡西**限公司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意见得知,跑水原因为303室室内地热管被锐器扎破所致,并非供热管路质量原因,故对原告主张鸡西市**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在事故发生后,鸡西市**有限公司尽到通知业主、及时联系供热单位等义务,对造成原告损失没有过错,故对原告主张鸡西市**有限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赔偿原告李**经济损失50000元的60%即30000元,被告鸡**限公司赔偿原告李**经济损失50000元的40%即200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

二、驳回原告李**要求被告鸡西市**有限公司、鸡西市**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刘**、鸡西**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3525元。被告刘**负担2115元,被告鸡**限公司负担141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数额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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