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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等与金龙泉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与金龙泉、侯志怀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杨**死亡,第三人杨**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鉴定结论书、公证书。

经审查,杨**于2014年7月24日因病死亡。黑龙**公证处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黑哈尚证内民字第700号公证书,证明杨**的亲属共有四人:父亲杨*,1936年1月23日出生,已故;母亲鲁**,1935年10月13日出生,已故;妹妹杨**,1965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妹妹杨**,1968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同年8月11日,杨**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杨**生前留有北京**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11852号)项下权,其自愿放弃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日,黑龙**公证处作出(2014)黑哈尚证内民字第734号公证书,对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作了公证。同日,杨**申请继承权公证,黑龙**公证处作出(2014)黑哈尚证内民字第735号公证书,查明:一、杨**于2014年7月24日因病死亡。二、杨**申请继承杨**遗留的财产,包括北京**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11852号)项下权。三、杨**的所有继承人杨**、杨**称杨**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截止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提出异议。四、杨**父亲杨*(已故)、母亲鲁**(已故)、妹妹杨**、杨**。杨**与黄**于1987年6月13日离婚之日起至杨**死亡之日止一直未再登记结婚,杨**生前无婚生子女,无养子女。五、妹妹杨**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证明杨**的上述遗产由杨**个人继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杨**死亡,根据公证书作为杨**遗产继承人的杨**继承杨**的遗产,可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故其申请符合变更的法定情形,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第三人杨**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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