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来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720部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来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720部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720部队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来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720部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应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