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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2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张**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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