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郭增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朱**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上诉人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