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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与商军量、连云**中心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军量与被上诉人耿**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军量与被上诉人耿**自愿达成协议:双方确定数额为9万元,商军量于2015年3月24日给付5万元,余款4万元从2015年4月24日开始支付,每月24日前付现金4000元,直至履行完毕。若商军量对其中一期未按时履行,耿**可以按原审(2014)新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数额申请强制执行。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商军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商军量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商军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商军量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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