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华诉被告孙*之、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5637.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元、营养费220元、护理费880元、误工费1440元,合计8452.58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孙**因受伤造成的损失6975.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承担2.5元(已交纳);由被告孙**、孙**共同承担22.5元,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